1.環境監測點位
(1)廢氣、廢水
外排口監測點位:廢氣排放口、廢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廢水的排放口);
內部監測點位:污染治理設施進出口、污水處理站進出口等(根據企業生產過程監控,特定污染物監控等需求設定)。
(2)噪聲:按GB12348執行,同時需考慮主要噪聲源距廠界位置、廠界周圍敏感目標等因素。
(3)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設置。
2.環境監測指標
(1)指標設立的原則
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中明確的污染物指標;排污許可證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標;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
(2)廢氣的主要監測指標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或煙塵/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類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毒污染物指標(存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的,以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為準);排污單位所在區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
(3)周邊環境質量影響:包括廠界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等環境質量影響。
3.環境監測頻次
監測頻次確定原則
不低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明確規定的監測頻次;主要排放口的監測頻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監測指標的監測頻次高于其他監測指標;排向敏感地區的應當適當增加監測頻次;排放狀況波動大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歷史穩定達標狀況較差的需增加監測頻次,達標狀況良好的可以適當降低監測頻次。